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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铝门窗五金装饰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铝门窗五金装饰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性质是依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境内从事铝门窗、门业、五金装饰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行业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南海区。                        

本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凤西扁山前东二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行业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铝门窗五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制定本协会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本着自治、自律、维权、协作、共荣的发展原则开展工作。

(二)主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铝门窗五金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组织贯彻实施铝门窗五金装饰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              

(三)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进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组织推行行业服务规范及市场信誉承诺,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开展创优活动,创建让消费者放心行业,促进全区铝门窗五金装饰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行业协会吸收单位会员)

 凡从事研究铝门窗五金装饰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玻璃胶、硅橡胶等装饰材料制造和销售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要求协会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给以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待遇:

  (一)享有向协会反映意见的权利,享受协会为本行业争取的优惠政策;

  (二)优先获得协会制订的行业自律性机制中平等竞争和企业正当权益的保护;

  (三)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最新政策文件、加工订单、市场行情、新技术、新项目等信息资源;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专业展览洽谈、商务考察、技术交流和企业产品演示推广活动;

  (五)优先享有向协会索取行业资料、技术咨询和必要的证明、委托协会办理有关事项;

  (六)可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印的信息、刊物资料。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行业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和配合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本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万元;

(二)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 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自交回会员证之日起,注销会员资格。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十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一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海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本行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参与和协助会长的会务策划;

(二)参与组织协调、监督经费使用等具体工作;

(三)参与会务计划、发展会员、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或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会或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会或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本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 本行业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三十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一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三十 本行业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增补和换届,其候选人选由本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议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本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行业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四十 本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行业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四十一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二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本行业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行业协会进行年度报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章 党建工作

五十一 本行业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五十 本行业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三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四 本行业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 本行业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十六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则

六十 本章程经2020 10  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六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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